消費者的電子發票要存入手機條碼,我需要準備條碼掃描槍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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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 第六章第二十一條,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開立應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但經營無實體店面並提供買受人以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輸入共通性載具者,不在此限。
現行的法規是用「有無經營實體店面」進行簡易的區分:
經營無實體店面營業人:線上銷售,實際不會碰到消費者,無需條碼掃描槍,但需要提供消費者提供載具號碼的管道(例如:網購業者等)
有實體店面營業人:有經營實體店面,實際會碰到消費者,現場需有條碼掃描槍(例如:飲料店、餐廳等)
如果您的營運模式為「線上就能完成勞務接洽及交付」的情境(例如:提供設計服務的設計公司等),實務上不需要準備條碼掃描槍,但一樣要讓消費者有提供載具號碼的管道,並可直接在 Simpany 電子發票系統發票開立哦!